2021年10月26日依安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银行卡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判决,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基本案情:
原告侯某某诉称其在某银行有两个账户,一个为活期存款账户,另一个为社保存款账户,原告侯某某进行账户取款时发现活期存款账户仅剩91.79元,丢失24000元,经查询另一个社保存款账户称入账款应为8000元,账户内余额显示只有7000元,少了1000元。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情况:
一、经本院调查审理后认为,就本案而言,虽原告活期存款账户银行卡取款凭证经鉴定不是原告本人签字,但原告认可银行卡密码由原告自行设置,银行卡也一直由原告自行保管且无证据证明是伪卡交易行为。根据银行相关管理办法,5万元以下小额取款行为,在银行卡和密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取款服务,本案还有签字确认取款凭证证实取款行为,故本案非本人凭密码支取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二、原告称存款时,其存了8000元,银行只入账了7000元,庭审中,根据被告提交的某银行存款凭证,能够证实原告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只存入7000元的事实,原告虽然否认,但无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结果:
承办法官受案后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双方意见,依职权调取相应证据后,法官迅速组织庭审,经过庭审调查和审查、证据质证等程序,结合法律规定和行业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等文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结果:
原告在二审中认可案涉的两张银行卡均由“我一人管理,卡没有给过别人,密码也没有告诉别人”,且案涉金额取款的业务没有必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的强制性要求。取款人使用银行卡,通过正确密码支取相应款项,在未有证据证明存在伪卡交易行为的前提下,银行理应提供取款义务。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储户作为银行卡保管人,我们应当尽到自己妥善保管银行卡及交易密码的义务:不擅自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不随意将银行卡交易密码告知他人;在进行ATM取款等银行业务时不在有他人在场情形下不加防护的输入交易密码等。当然,银行接受银行卡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进行实质性和有效审查,若双方均尽到义务,那么交易秩序会得到有力保护,更好的维护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