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婚内期间通过微信与李某相识,此后通过微信聊天,双方相互沟通,并逐步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至起诉前,杨某多次通过微信私自向李某转款,李某也多次将所转款项返(退)回或者为杨某支(垫)付快递费用。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在婚内期间赠与李某款项的民事行为无效,判令李某返还受赠款50余万元。庭审时,刘某、李某及杨某三人均认可在扣除由李某返(退)还给杨某的款项以及李某为杨某支(垫)付的快递费用后,李某收到杨某实际款项5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认定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李某返还受赠款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杨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在杨某与李某交往期间杨某私自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发生在杨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款项系杨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并非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刘某认可或追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刘某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对刘某请求李某返还赠与款项应予支持,李某应将收到杨某实际款项50余万元予以返还。
赠与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赠与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对于一方因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支出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之间应履行忠实义务,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不仅需要一纸婚约的约束,更需要加强沟通和理解、宽容和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