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阳春法庭受理了一起化肥农药买卖案件,原告王某将被告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的化肥款16659.6元。此诉讼请求有2张欠据做为依据,欠据上方处有被告的签字。
审理经过
该案件立案后,主审法官迟鹏达与书记员张硕驱车来到诉状中体现的被告家庭地址进行送达,但是却没有找到被告本人。走访周围的邻居后得知,被告已经搬走多时。后来,几经查询终于找到了被告的电话号码。在电话中,被告对该笔欠款表示了异议。其称虽然自己在欠据上签了字,也确实到过原告的店里,但是自己只是作为中间人的身份陪同第三人张某购买化肥,化肥是为张某赊购的且化肥也是张某实际使用,自己并未种地。所以,此笔欠款和自己毫无关系,原告应该去找张某索要欠款,自己不认可偿还。面对被告的这种说辞,主审法官迟鹏达首先在电话中告知被告案件的开庭时间,嘱咐被告如期来开庭,并耐心向被告解释了一下其在欠据上签字所代表的法律意义。
开庭当日,在主审法官一再耐心的解释下,厘清了法律责任,被告终于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并当庭缴付了欠款。至此,该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因为个人面子和情谊作出替别人签欠条从而使自己背上不必要的经济债务的行为,其实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或是电话咨询等方式获取法律知识进行规避的,在此呼吁大家多了解、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