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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为民行丨担保需担责 签字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3-07-07 10:21:35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君并不认识,2013年6月14日案外人聂某兴欲向中间人崔某某借款,因本人未在家,由其弟弟聂某豹向崔某出具《借据》并找被告高某君、案外人高某、董某某在借据左侧担保人处签名,中间人崔某某将原告的5万元出借给聂某兴,约定月利率1.5分,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因被告高某君借条签名与身份证名字不符,崔某某找到高某君,高某君又在《借据》右侧签名,现借据中其左侧签名处前写有“担保人”三个字,其右侧签名前写有“借抬人”三个字,原告诉称被告为共同借款人,经多次索要未果,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焦点

  被告高某君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是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裁判要旨

  经借款当事人证实及对庭审证据分析与认证,认定被告高某君为担保人。被告虽非实际借款人,但作为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据》载明保证人高某君、高某、董某某提供保证时,对保证方式、保证份额没有约定,故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高某君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某君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寄语

  担保人做担保前,要考虑承受能力及所承担的风险,正确做出担保决定,准确进行意思表示,严格约定保证方式,切记:保证责任重,担保需谨慎。签字一时豪,担责时时恨!

责任编辑:郝焱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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