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产经营方式向多样化转变,难免会因为资金问题产生借贷关系,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近日阳春法庭处理了类似案件,徐某和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因生产经营徐某以个人的名义向薛某借款1.5万元,借款时林某并不知情,如今徐某与林某现已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的债务约定所有债务均由徐某承担。但是,薛某认为,债务发生是在徐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遂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林某辩称:“徐某借钱的时候我并不知情,是薛某给我打电话的时候才知道,我和徐某已经离婚,这件事和我没有关系,这笔钱应该都由徐某偿还,不应该让我偿还,而且我们离婚时有协议,所有债务归徐某偿还。”
法院认为
薛某与徐某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徐某应按照约定偿还薛某借款。法院认为,因案涉借款发生在徐某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徐某与林某在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均由徐某偿还,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林某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典型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是现实生活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生活越来越多的与市场经济产生交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时俱进,从“共债共签”“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等方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为解决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准确查明事实,依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经营性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