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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强院”法治行丨新业主代原业主缴纳取暖、物业费等费用能否追回?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7-24 09:34:03



提起住房

物业、水电费等费用是难以绕开的话题

那么

二手房买卖中

物业费等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

近日

依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樊某与杨某通过居间方依安县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三方合同》,由樊某购买位于依安镇某小区杨某名下的房屋,同时约定杨某交房前结清该房产水、电费及物业、取暖费等,并于半个月后办理了该房屋转让过户手续。但在2020年8月交房时,杨某并未缴纳2019年-2020年度的取暖费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尚欠2019年11月15日-2020年7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建筑安装用水费。

樊某已将上述所欠取暖费及滞纳金、物业费、建筑安装用水费等代为缴纳,并向杨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杨某给付代为缴纳款项。

法官说法


  杨某在出卖房屋时,应按约定向相关服务单位缴纳其在使用房屋期间所欠水费、电费、取暖费等费用。其所欠上述费用已由购买该房屋的樊某代为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樊某的代为缴纳行为对其继续使用该房屋在取暖、用水以及物业方面具有合法利益,樊某在代为缴纳款项后取得了相应权利,其向杨某主张代为缴纳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杨某应给付樊某代为缴纳款项。

法官提示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关于物业费等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若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从其约定;若未约定,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规定,则应由原业主承担,若其未承担,新业主代其缴纳后有权追偿。

责任编辑:郝焱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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