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三起由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盗窃案件,这三起盗窃案件都有一个相同之处,案件的被告人都是——“惯偷”。他们好像都已经习惯了“进宫”,对于这种情况又该怎么处理呢?

“惯偷”是指习惯性地或经常地偷窃别人财物的人。
被告人陶某某1969年生人,自2002年起,三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且都分别处以不同金额罚金,2021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02年至今,因盗窃罪共计服刑九年六个月。2023年2月1日第四次因盗窃罪被警方抓获。经审理查明,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1993年生人,自2012年起,四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且都分别处以不同金额罚金,202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至今,因盗窃罪共计服刑七年八个月。2023年5月30日第五次因盗窃罪被警方抓获。经审理查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毕某某,1978年生人,自2004年起,四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并且都分别处以不同金额罚金。2004年至今因盗窃罪共计服刑十三年。2021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23年3月17日第五次因盗窃罪被警方抓获。经审理查明,判处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类犯罪分子往往从成年甚至未成年起就开始无所事事的社会生活,他们通常都没有多少知识文化,又不愿意付出体力劳动来获取谋生之道,都是享乐主义,好逸恶劳。正因为他们的这种思想才导致他们越入了法律的鸿沟,并且一次次的触碰法律的红线。违法犯罪的代价是巨大的,不仅会失去人身自由,对个人诚信的影响、对家人的伤害都将伴随着自己的一生。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莫行一时贪念,谨记不劳而获不可取。若行之,则会将自己推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