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黑0223刑更3号
罪犯杨杭(曾用名杨杭杭),公民身份号码231******627,女,2002年11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22年5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22年5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3年5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3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2023年9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3)黑0223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杨杭有期徒刑五年。2023年8月7日,杨杭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案等证据。
经查,罪犯杨杭于2022年12月19日在绥芬河市人民医院生育一子(李*杨后改名为杨*波),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征询检察机关意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25日函告本院,建议对罪犯杨杭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杨杭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2023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
依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本决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二条 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