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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非诉讼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1-11 09:17:58


为不断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动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干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构建矛盾纠纷一体化、一站式多元化解解决体系为载体,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接机制,促进各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就地化解、源头解决,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切实减轻群众诉讼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化解原则。坚持法治引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坚持整体联动原则。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化解民事、家事、商事和行政等四大领域的矛盾纠纷,实现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无缝对接,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三)坚持分层递进原则。根据群众自治——非诉讼纠纷化解——法院诉讼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从满足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需求出发,坚持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针对纠纷的不同类型和特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一体、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四)坚持改革创新原则。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技术,推动建立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实现案件预判、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数据分析等功能,推进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创新。

三、工作机制

(一)完善甄别分流机制。指定专职接待人员,直接面向群众做好接待咨询、诉求收集、信息采集等集中接处工作,通过对矛盾纠纷基本信息、当事人实际需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分层级按权限对纠纷进行分类筛选,指引导入相适应的纠纷解决平台予以化解。人民法院应当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配足配齐导诉人员,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加以认真甄别,在保障诉权的前提下,优先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化解。同时,对于坚持起诉的,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二)强化调解程序前置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应当在立案前委派至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诉前调解成功,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三)健全分类对接机制。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认为适宜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可以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型、成因和特点与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组织对接,实现矛盾纠纷精准分流、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认为仍有调解可能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四)推进实质化解机制。人民法院在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过程中,可以将派驻人民调解员统一编入速裁团队,开展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通过将诉前调解嵌入速裁机制,实现“分调裁审”高度衔接、有机统一。

(五)健全司法确认机制。当事人经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意性质的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法院裁定确认有效后,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谋划部署,层层抓好落实。加强组织推动和指导监督,在对下督查、通报考评、评先奖优、争取支持、统计标准和口径、重点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增进非诉讼调解工作实效。

(二)加强经费保障。对非诉讼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统筹解决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等保障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大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宣传力度,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知晓率、接受度、参与度。通过在电视台、电台开设专栏、主流媒体开设专刊等形式,不断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影响力,引导群众自觉将非诉讼方式作为纠纷化解的首选,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依安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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