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的作用,一方面是定纷止争,另一方面是让当事人以更平静的心绪接纳结果,早日迈向新生活,只有心态平和,才能更快地迎来新的曙光。近日,依安法院红星法庭法官崔海波的释法说理、法理相融,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当事人陈某和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长子,于2022年分居。李某常年在深圳打工,分居后孩子一直同李某在深圳居住。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了解相关情况并给陈某打去电话,得知陈某就在附近居住,并且同意离婚,只不过在子女抚养方面有争议,承办法官当即将陈某约到法庭,两人面对面地就争议点进行商量。双方当事人到庭后,情绪都比较平稳,李某说,两个人之间没有什么很大的矛盾,主要是因为性格差异太大,逐渐演变成芝麻绿豆小事都能吵的状态,在一起生活这么多年都不能磨合,分开了对两个人来说都是更好的选择。陈某同意李某的观点,但是担心离婚后李某不让他看孩子,所以他想将孩子接回身边抚养。“咱俩有啥深仇大恨啊我连孩子都不让你看,那我也太狠心了。”李某拍了拍陈某的肩膀,“毕竟夫妻一场,离了婚你还是孩子爸爸,我还是孩子妈妈。孩子现在在我那上学,回来上学还要办理转学手续,而且到了新环境肯定不适应,熟悉的老师、朋友都不在身边,也不利于他的心理健康啊。”承办法官也向陈某和李某普及,看望孩子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权利,即使孩子的抚养权不归陈某,陈某也有权利去看望孩子,并且李某有协助探视的义务,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不是父子、母子关系的解除。承办法官把握双方的性格特点、抓取双方在意的细节,耐心调解下,两人最终就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秉持着尊重孩子意愿、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协商结果为由李某抚养孩子,陈某当庭给付了李某孩子的抚养费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父母应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的责任,为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红星法庭也将继续发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