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参赌,全家遭殃;众人参赌,难奔小康。在我们身边,开着很多棋牌室,过节时,亲戚朋友也经常会玩牌娱乐一下,究竟哪种情况,会被判刑呢?让我们通过依安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的两起赌博案件,跟大家讲解一下!
潘某某赌博案
在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潘某某前后八次在依安县新兴镇的多处村屯组织多名赌客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在最后一次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赌资近二万余元,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宽处理。最终该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宣告后,该人表示服判,现该案已生效。
丁某赌博案
在2022年8月2日至8月15日期间,丁某受郭某某(已判决)指使,先后在依安县鑫凯家园小区门市房、新北家居小区单元房中,通过电话联系人员、“伺候”赌局、兑换赌资、收取入场费等方式,多次帮助郭某某组织大型赌局,郭某某抽头渔利11.4万元。
法院认为,丁某在他人聚众赌博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犯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由于郭某事后未支付丁某报酬,故丁某未获得非法利益。丁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宣告后,该人表示服判,现该案已生效。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温馨提示
扑克、麻将这种娱乐项目深入广大市民喜爱,但在娱乐放松的同时,一定不要以营利为目的,一定不要抽头渔利,切勿踏入法律的红线,小赌怡情,大赌判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