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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7 15:29:27


罪犯胡喜泉,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6801241054,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红星乡友谊村6组。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黑02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胡喜泉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3年4月8日判决生效后,看守所因其患病不予收押。2023年9月8日胡喜泉以其患有高血压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2024年1月3日依安县公安局提出对罪犯胡喜泉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经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专家鉴别后,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4)齐中法暂外诊字第1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胡喜泉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未见有生命危险的临床诊断和评估。罪犯胡喜泉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或要求重新鉴定。依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罪犯胡喜泉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意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不决定对罪犯胡喜泉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胡喜泉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鉴定目前其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胡喜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依安县人民法院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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