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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处理 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24-12-01 17:05:05


近日,为解决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问题,依安县人民法院、依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同建立不动产抵押权与

租赁权冲突处理联动机制,要求凡在该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就不动产之上的租赁情况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并申报备案。

近年来,司法拍卖抵押不动产时,不动产是否存在带租拍卖、带租拍卖时剩余租期的长短以及虚假租赁合同等,对拍卖能否成交、以何种价格成交有很大影响,也直接决定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效果。该联动机制对于抵押权和租赁权设立的先后问题,将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簿中记载的租赁情况为依据,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簿中已记载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簿中未记载租赁关系,当事人又主张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租赁合同、占有不动产的凭证以及租金、水电费、物管费等交付凭证等证据材料严格审查,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步,依安法院将秉承服务从“心”出发、登记创“新”发展的理念,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坚决贯彻落实好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处理联动机制,继续把好“登记关”,与人民法院把好“审查关”相辅相成,真正发挥联动作用,对抵押不动产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虚假租赁现象形成威慑和制约,切实解决抵押不动产涉及租赁关系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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