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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强院”为民行 | 在什么情形下适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赔付”

发布时间:2025-03-26 20:44:41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及交强险保单的内容中看,无论是否是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都需要先行赔付。上述便是关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那么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吗?近日,依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其中涉及交强险无责赔偿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被告赵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接连引发三轮车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赵某与董某驾驶车辆碰撞,造成吕某受伤及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三人无事故的责任。后吕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依安法院受理该案后,甲保险公司申请追加刘某和董某承保的乙、丙保险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法院审理认为乙、丙保险公司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当庭驳回了申请。同时甲保险公司提出应扣除乙、丙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责赔付18401.15元的辩解意见。而吕某受伤与董某、刘某驾驶的无责车辆无因果关系。因此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吕某18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406.9元。判决后,甲保险公司再次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无责任时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提高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无责赔付中的“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单方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薄⒈槐O杖艘酝獾氖芎θ巳松砩送觥⒉撇鹗У模杀O展疽婪ㄔ诨到煌ㄊ鹿试鹑吻恐票O赵鹑蜗薅罘段谟枰耘獬ァ5缆方煌ㄊ鹿实乃鹗怯墒芎θ斯室庠斐傻模O展静挥枧獬ァ�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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