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想法越来越强烈,法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也随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同时各级法院人少案多的现象也尤为突出。这一矛盾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理念,完善审判制度,适应新形势的社会需求。
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对民商事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向前迈出了新的一步,对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级功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案件的繁简分流也缓解了法官完全拘泥于案件规定程序的压力,提高了审判效率。下面就民商事小额速裁案件受理程序提出如下建议:
一、小额速裁案件的类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1万元的借款、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可适用小额速裁程序。
另外,意见中没有规定离婚案件,但笔者认为,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子女均已协商一致的,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案件,也可适用速裁程序,但在立案前应进行和解调解,对于调解无效的按速裁程序受理。
二、小额速裁案件的受理
在立案庭设立小额速裁案件的受理窗口,对于当事人前来起诉的案件首先在标的额上进行初步判断,一般标的在1万元以内的,符合意见规定类型的案件,缩短审查期限,当天受理,并在受理手续完成后立即转交至速裁庭或速裁小组。
原则上小额速裁案件的分类是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立案受理的,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时另一方未到庭,立案审查时符合《意见》要求的,也可以按速裁程序受理,并立即转交速裁庭或速裁小组,再由速裁法官询问被告,如果被告方无异议,则可以按速裁程序办理;如果被告方对此提出合理异议,则应转换审理程序。
三、成立速裁庭或速裁小组
可将速裁庭设在民一庭,或在原来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民二庭、民三庭内设置速裁小组,由专门法官审理小额速裁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速裁案件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月。速裁庭或速裁小组的成立,很大程度上减轻原来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使他们可以专心研判疑难复杂案件。
四、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到期不能审结的,应当转而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他审判员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五、速裁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而小额速裁程序是简易程序的进一步优化,所以《意见》中规定,小额速裁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