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黑0223刑更2号
罪犯孙汉,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7510211212,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先锋乡集福村5村。
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黑02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孙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7日、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2月11日、2025年3月12日、2025年4月23日、2025年5月28日先后六次送交依安县看守所交付执行,但均因孙汉血压高于200mmHg被拒收并建议暂缓羁押。2025年7月16日孙汉以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同日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对孙汉暂予监外执行建议。
经查,2025年8月27日罪犯孙汉病情被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高胆固醇血症、腔隙性脑梗死。2025年9月12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专家讨论后作出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孙汉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且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罪犯孙汉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或要求重新鉴定。依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罪犯孙汉在辖区不具甘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意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不予决定对罪犯孙汉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孙汉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鉴定目前其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孙汉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依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