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民意沟通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刑事诉讼中不能作证人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4-06-16 09:04:4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 

   “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如证人虽然只有6岁,但他是案发过程的直接目击者,且具备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并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出凶犯,他完全可以成为案件的证人。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