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安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刘某雇佣代某在装货过程中,从货车上失足摔落致死,刘某被判决赔偿18万元。
2013年4月28日上午,刘某在某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购水产品时,临时雇佣代某等四人为其装货,约好每箱劳务费0.4元,共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00元,劳务费由代某等四人均分。在装货过程中,代某不慎从车上摔下,致脑内血肿、重度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代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在装货过程中,受刘某的安排和指挥,刘某按代某等人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代某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代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代某死亡后,刘某除应赔偿其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补偿费。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各项费用18万元。
(孙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