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一)起诉人起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起诉状上签名或捺手印。起诉状正副本均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起诉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在起诉时即应按照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填写好证据目录。
(二)经审查,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会予以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法院将一次性告知起诉人应补充的材料,并将起诉材料退回起诉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会在收到起诉状后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三)起诉人递交起诉材料时一并申请司法救助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
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三份,同时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一份。如果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提供三份法律文书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一份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准备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执行材料。材料不齐备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与保全请求相关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关系及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4、拟申请保全财产的清单及权属关系证明;
(二)准备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金额相对应的现金作为担保。
四、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为票据最后持有人的有关证据。
(二)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将不给予接收和审查。
(三)申请人在预缴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应一并向我院预交登报两次的公告费。不预交公告费的,由申请人自行到指定报纸刊登公告,但同时需向我院预存登报两次的所需费用做保证金,当事人自行刊登公告后予以退回。
五、申请支付令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支付令申请书一份。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各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3、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间存在简单、明确法律关系,且债权债务数额已确定、到期的材料复印件,该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准备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或不属于我院管辖的,立案窗口不予接收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