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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认识与理解

发布时间:2014-08-21 14:07:15


随着多年来法院改革实践的不断探索,在法院改革中如何构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显得尤为重要。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权力来谋求解决私人日常生活关系中的纠纷或利益冲突,以消除私人生活上的障碍与危险,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审判实践中,大额、复杂的纠纷往往通过普通程序加以解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增设了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新型程序,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独立诉讼程序。

一、设立小额诉讼必要性

1.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地涌向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中出现了新的矛盾:一是收案数量迅猛增长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二是人民群众对诉讼结果的迫切期待与法院审判效率偏低之间的矛盾,而小额诉讼程序是有力缓解上述两方面矛盾的有效途径。

2.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都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并列存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虽作了专章规定,但仅是案件审理部分环节作了简化,其他方面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往往仍按普通程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而小额诉讼是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规范快捷、简便的审判方式,符合审判规律的要求。

3.人民群众采用司法救济,是为了让自己的权利得到方便、及时、有效的保护。要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就必须通过对诉讼程序设立上的进一步完善,在努力实现公正的同时,实现诉讼的高效率。而小额诉讼程序快捷、简便的程序设计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最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

4.人民法院要实践“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一切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便利有效、低成本的诉讼制度,努力实现诉讼成本的最小化、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和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而小额诉讼程序以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设计、低廉的诉讼成本以及便捷高效的裁判过程,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1.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小额诉讼程序面对的诉讼群体是广大的普通民众,受案的范围有限,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对当事人利益影响也小。

2.审理过程简便。小额诉讼解决的纠纷大多是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小额纠纷,而普通民众既缺乏诉讼法律知识也很少涉诉的客观现实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不必苛求程序的严谨和完整。

3.案件审理低成本。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标的金额较小,涉及当事人利益不大,当事人往往倾向于以较小的诉讼成本,迅速的解决纠纷。低成本既包括司法成本的降低,也包括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所支出的时间、精力及相应费用等诉讼成本的降低。

4.审理过程高效率。小额诉讼程序既然是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把对效率的追求置于优先的地位。

三、实施小额诉讼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采取了更宽泛的定义,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对象与简易程序适用对象基本等同。因此,只要是不超过标的金额上限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涉及离婚、收养等人身性质的案件则一般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原因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适宜以金钱价值来衡量。

2.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金额。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采取了不规定具体标的金额的立法模式,对标的金额采用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表述。为统一司法标准,省法院制定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小额受案的标的额按已公布的我省2011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9300元,作为我省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标的金额。2012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公布后,2013的按2012年公布的标准计算,由省法院予以公布。2014年及其以后年度依此类推,都按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计算。

3.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问题:

1)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释明。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的权利等事项,可采用笔录方式,也可以采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须知的方式,送达书面须知应要求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提交书面申请,如果异议成立,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通知当事人开庭不必传票传唤,但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地点应有已通知当事人的具体书面材料入卷。可以要求当事人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争取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如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灵活选择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不必在开庭三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4.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的审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限为三个月。相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捷的诉讼程序可以把审限再缩短,建议为一个半月。

5.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对于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应予简化。叙事说理部分力求简明扼要,重点将判决、调解的事实部分叙述准确、清楚,金钱的给付时间、金额准确、无误。

6.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金额较小,双方争议不大,调解成功的概率较高。因此,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时,除了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外,还要注意调解方法,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确保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7.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我们知道,小额诉讼是以当事人追求简速裁判为目的的,为避免降低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民事诉讼法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救济加以限制,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得提出上诉。因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已向双方释明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风险和须知,如果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不服,告知其在裁判生效后可申请再审。

综上,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将大、小案分流,符合法院的审判规律,且能使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面对大量的小标的纠纷时,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及时、有效的保护。更好地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对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徐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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