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挥执行和解作用服务于新农村建设
依安县人民法院 赵洪军
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瞩目的焦点。近几年以来,我院执行局一直进行着积极地改革和有益地尝试,特别在发挥执行和解制度的积极作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我院执行局在执行工作中注重执行和解,改变过去一味对不主动履行案件义务的被执行人一律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对有和解希望的案件不轻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力求通过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执行和解有以下作用:一是能够化解社会矛盾,起到定纷止争的良好社会效果。不少当事人在打官司前是关系融洽,可能会因为打官司反目成仇,相互之间矛盾对立。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通过细致地思想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义务得以履行,双方弃嫌言和。有一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固然能使案件得以执行完毕,但社会效果并不好,甚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而通过执行和解,能够较好地化解矛盾,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二是提高案件的执结率,起到解决执行难的作用。一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自身履行能力较差,如果法院强制执行,效果一般不理想。如果申请执行人做出一定的让步,让被执行人得到些“动力”,其就会想方设法履行义务,案件往往就能顺利执结。一些本无希望的案件得以执结,不但提高了执结率,而且执行难问题也得到了缓解。三是降低执行风险,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案件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往往要牵扯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造成法院不应有的损失。通过执行和解,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从而能够降低执行风险。
依安县法院执行和解工作注重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注重借助社会力量,整合各方优势,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借助媒体等方式,进行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借助说情人与当事人的友情,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二是根据执行个案及当事人的特点,找准突破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解方案,并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从法理和情理上讲清利害关系,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三是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争取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力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执行标的额较大且一时难以履行的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先履行部分义务的情况下,分批履行,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年末,我院执行局开展了一次集中执行活动。在这次集中执行活动中,充分发挥了执行和解工作的作用,融入了人性化的执行方法,慎用强制措施,采取讲法律、讲道理、展诚意、重和解、促和谐的执行方法,执行和解注重巧借外力,因案制宜,法、情、理结合,使集中执行取得明显成效,大部分案件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