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一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脱颖而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已成为农业农村发展的中坚力量,新型农业主体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开始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1、农业合作社作为贷款人,用合作社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合作社会将该笔贷款偿还,如不能偿还,债权人将接收其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业合作社作为贷款人,用合作社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贷款用途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合作社的成员之一拿到该笔贷款后用于个人,如到期不能还款,由于将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将被流转,合作社成员之间因此产生矛盾纠纷。
3、在日常操作中,同一片土地进行了多次、重复抵押,向多个债权人借款,而因土地承包年限是有限的,最终借款到期后不能偿还后,多个债权人无法对土地承包年限分配达成一致,无法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进而产生矛盾。
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未经过相关部门备案,一般都只在借据上注明如到期不能还款,以土地进行抵押,因用于抵押的土地是借款人承包他人的土地,债权人无法知道该片土地承包年限的真实情况,也不知道该片土地到底进行了几次抵押,这都将成为实现债权的阻碍。
解决以上问题,无论是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作为债权人首先应对被抵押的土地经营权作全面的了解,包括债务人承包何人土地,承包的年限是到哪一年,这将成为到期不能还款后,此抵押权是否能够实现和实现的程度的根本保证。其次,签订抵押合同后,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既能让自己的利益得到保证,也有利于他人对该片被抵押土地的价值评估,使各个债权人均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