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尹志尖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焦点集中反映在土地问题上,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重要权利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矛盾相对突出,其涉及到国家有关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农村的稳定,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能妥善解决,关系到是否能稳定农村社会,更快更好地推进城市化进程,同时也关系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实现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现状
我们国家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量占有很大比重,第二轮土地发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是稳定的,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化建设,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特别是近年来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民负担逐步减轻,农民对土地关注程度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纠纷形式多样化,纠纷领域不断扩大,纠纷表现的矛盾十分复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表面看来只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关系,但实际上涉及领域很广、影响层次很高。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增多的原因
(一)国家政策调整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我们国家作为农业大国,在农村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国家在农村产业结构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从2004年开始,国家取消农民的一切税费及义务工等,而且按照农民的实分土地数发放补贴,这一历史性的转折,使中国农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鼓舞,因为农民种地不但不向国家交钱了,而且国家还给钱,这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民所未曾享有过的待遇。农民种植土地的收益大大增加,许多农民见到种地有利可图,就想把以前转包给别人种植的土地收回来,而别人认为这地一直由自己种植了很长时间,认为已经形成了承包关系,就不愿交回土地;或者村里把土地收回来后重新发包,原承包人还以为是自己的承包地,该土地上所产生的各种利益不愿交还,于是形成了纠纷,并且数量不断增多。
(二)土地转包合同期限长
二轮土地发包后,村里将集体土地按人头发包给农民,但实分到农民手中的土地并不多,有些农民为了眼前利益,便将自己分得的土地转包给其他的农户,为了获得更多的转包费,很多农户在土地转包时签订了长期合同,有十年、十五年的合同,更有甚者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转包合同,然而农户在转包土地时,对于地价并不是浮动的,而是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地价确定,因此双方无法预见合同签订后的十年、十五年、三十年的地价,在地价变动后,很多农户发现自己的土地转包便宜了,觉得吃亏,于是便有很多农户以土地转包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土地转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随之发生。
(三)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虽是农业大国,但在农业现代化方面推广相对较晚,机械化耕种也是近几年才兴起的,随着农业机械化的普及,耕作效率得到了提高、作物产量稳步上升,得到广大农民朋友的喜欢。然而农业机械化的普及速度超出了农民意识提高的速度,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矛盾。以前农户是自己翻自己家的垄,村里分多少条垄就是多少条垄,然而现在使用大型农机具标准化作业,整个村子的土地都由一种类型的农机翻地,以前是六十公分一条垄,现在使用大型农机具标准化翻地后,一条垄是七十公分,农户的实有土地面积没变,但垄数减少了,有很多农户不理解,认为以前种十条垄,现在还得种十条垄,因此在开春种地时就出现了抢种地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应及时找村里重新确定垄数、面积数,而不应通过豁地、打仗来解决纠纷,因为这样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豁地、打仗不但要受到治安处罚,而且还浪费了资源,耽误了农时,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原可避免的矛盾不断激化,纠纷数量不断增多。
(四)土地权属性质不明确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变迁,农村土地分配上多经变化,土地经常进行调整,造成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的混乱局面,导致农村土地纠纷增加。有的农户把村里面的机动地当作是自己的地,甚至侵占村里承包给别人的土地;农户跟村委会有矛盾时,私自占用机动地等现象的存在,也是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逐年增加重要原因。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的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第4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以下途径:
(一)和解
无论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还是其他类型的纠纷,都应提倡当事人和解解决,因为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和解,既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同时也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消除隔阂,既节省了时间,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把精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调解
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自治组织,肩负着管理与自治的职责,由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一种行之有效并且有利于改善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方式,但这种调解为群众性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完全依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达成协议,并且该协议也要依靠当事人自我约束来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经当事人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进行的评价、调解和裁决,其生效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它既具有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同时又具有可强制执行的特点。
(四)诉讼
诉讼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最终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的审理包括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的判决标志着这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最终解决。另一方面,无论是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或是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都存在一个实际执行的问题,若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而拒绝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能够切实得以解决的保障。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的思考
(一)开展普法宣传,作到知法守法依法
我国农村人口数量多,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如果能作到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话,那样就会极大程度的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此作为社会矛盾的化解者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应注重以案释法,以点带面,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法律宣传,选择农村人口比较聚集的地区及时间开展法律宣传与辅导,对一些农村出现比较频繁、矛盾比较尖锐、社会影响比较广泛的纠纷进行现场讲解,释法解疑,农民对法律了解多了,自然可以降低纠纷数量,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承包合同的双方往往是普通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承包经营权纠纷所涉及诉讼金额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当事人之间容易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酿成事故。这种情况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制止矛盾冲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坚持细致公正审判,维护法律尊严
对于承包合同,要全面审查,审查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了,纠纷的焦点在合同的什么地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于拖欠承包费的原因要审查清楚,特别是不可抗力的;对于违约金的使用要结合实际情况公正裁决。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性较强,人民法院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其次千方百计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依法用足用活执行强制措施,尽力为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保证生效裁判得以实现,维护法院裁决的权威性,维护法律尊严。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纠纷数量日渐增多,其中以土地承包经营较为突出,矛盾尖锐化,层面多元化,化解复杂化。法院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最终化解机构,肩负着化解纠纷、促进发展的历史使命,恰当适用法律、认真执行政策、多部门联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