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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人民法庭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2-02-24 11:03:03


关于基层人民法庭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几点思考
刘海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部署。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作为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基层审判组织,如何充分发挥"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在新的时期发挥新的功能,保障新农村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重大课题。对此,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就人民法庭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谈些粗浅的体会和认识。
  一、对新农村建设意义的认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建设与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农业和农村面貌也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但是,仍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占人口总量大多数的农民享受到的经济增长利益,远比城市居民少。同时,目前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也没有根本改变。妥善解决"三农"问题,仍然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在新世纪新阶段,全党都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战略高度来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必须始终不渝地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当下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从而进一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蓝图。因此,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选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更是人民法庭工作发展的特殊机遇。
  二、基层人民法庭具有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优势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战略决策。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基础工程,既有发展农村经济的内容,又有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内容;既有农村综合改革的内容,又有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而法制建设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践证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息息相关。人民法院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治文明,建设和谐社会上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优势,可以很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基层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是人民法院与"三农"联系最为紧密、关系最为密切的窗口和纽带,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庭不仅是基层审判组织,也是基层民主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庭大多位于乡镇和农村,也是为了给基层和农村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和服务而产生和设置的。由于人民法庭地处农村一线,对广大普通民众来说,除了能免除来回奔波,舟车劳顿之苦,使得打官司更省心省力,而且因为法庭处于他们所熟悉的地理位置等,心理上更容易接受而服判息诉;从审判人员这一方来看,也具有办案程序简易,审案地点灵活,调解方式多样等独特优势,从而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各项工作的大局,人民法庭更应该服从并服务于这个大局,发挥职能优势,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定位
  人民法庭要做好服务设新农村建这篇大文章,就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及时地运用法律手段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在更广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笔者认为,在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对人民法庭的社会功能予以定位。
  1、护航功能。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层面,而以调整农村内部矛盾为主要任务的人民法庭,其职能决定了它在新农村建设中只能是护航作用。但护航和领航的关系是辩证的,人民法庭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生活上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优势和直接了解农民需求的区位优势,这些优势发挥得好,不仅可变护航为领航,而且可以极大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2、服务功能。新农村建设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人民法庭作为社会有机体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发挥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职能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主动协助辖区党政部门矛盾排查,妥善处理好非诉纠纷和农民群众来信来访,把一般性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3、调处功能。本质上,人民法庭是解决纠纷和保障权利的公权力机构,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面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时,人民法庭应当主动转变思维方式,充分发挥其化解纠纷的功能,不断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尤其是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应尽最大的努力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4、指导功能。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建设"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停留在基层、解决在村镇,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压力,为此,人民法庭应当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指导力度,协助建立健全调解网络,增强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要求
  新农村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家自上而下的中心工作任务,也对人民法庭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发挥审判职能,针对服务新农村建设开展工作
  一是积极服务经济建设,促进农村生产发展。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处理好涉农经济纠纷案件,提高各类农村企业的依法经营水平;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及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案件,服务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是积极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民生活宽裕。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妥善处理好各种涉农债务、合同以及土地、煤矿、窑场等使用权纠纷;及时审理好各类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或征用、农副产品购销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三是积极促进农村和谐,倡导健康文明乡风。依法审理好婚姻、家庭暴力、继承、赡养等案件,倡导婚姻自由、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妥善处理好邻里纠纷,倡导互相尊重、相互帮扶的和谐农村新风尚,形成农村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
    四是积极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建设整洁村容。依法审理好涉及水利、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和村庄规划的案件,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生态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促进农村环境优化。
五是积极服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农村民主管理。依法审理好涉及村务公开等农村民主管理的案件,严厉打击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二)创新方式方法,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研究发案特点和规律,及时化解各类纠纷。人民法庭应当注重了解和研究农村情况,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克服被动办案,扩大办案效果。春季秋季,建房集中,相应的宅基地和相邻关系案件增加,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审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农忙时节,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农闲时节,协助乡镇、村委会办讲座、办夜校、提供咨询、引导农民学科学、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
  二是进一步完善流程管理。加快涉农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工作模式,推行巡回法庭、假日法庭制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是大力提倡"一站式"服务。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的,实行接待、立案、审批等起诉手续"一站式"服务,坚持当日起诉当日立案;对不符立案条件而需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内容。
  四是加强诉讼指导。对文化水平较低、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当事人,应加强诉讼指导,提示诉讼风险,以使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五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诉讼权利,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特别是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
  (三)加强诉讼调解,力促案件案结事了
  一是全力加强调解工作。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办案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实行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判前调解相结合,提高办案效果,依法平衡和调处人民内部矛盾,消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是努力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与基层党委、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密切配合,继续强化"民调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纠纷、维护农村和谐方面的作用,将一些涉及家庭纠纷和农村邻里纠纷的案件,先行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村镇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信任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调解,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把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和解等方式相衔接。
  (四)增强法制宣传力度,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丰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法律资源丰富、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的优势,选择贴近农民群众、涉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典型案件,通过法官进村、公开审判和以案释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拓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视野。重点加强农民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深入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利用报刊、杂志刊登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组织法官深入乡镇村演讲等活动,增进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民法庭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面临着新形势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庭工作的好坏,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法律素质的提升,进而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立足本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切实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是衡量人民法庭工作好坏的标准。人民法庭应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克服困难、开拓创新,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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