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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调查笔录的询问方法

  发布时间:2015-05-21 09:00:19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调查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当事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调查笔录是一种补充的证据,它既可以在庭前作为对被告的询问,也可以作为庭审后对双方提供的证人进行证人证言的询问。制作一份合格的调查笔录,必须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询问前充分准备。询问前准备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争议事实展开询问。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审判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审判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心理准备就是要求审判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同时,对被调查人可能会发生的抵制询问、回避重要案情等情况要有所预见。

二、严格按程序进行。作为民事审理工作重要依据之一的调查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询问时,审判人员必须是两人,一人记录、一人询问。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一般地讲,被调查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调查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当事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当事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当事人的口供。

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调查人的权利,准许被调查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调查笔录交给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调查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调查人加按手印。被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被调查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询问人、记录人要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三、询问时应该注意的事宜。在询问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被调查人的姓名和年龄。如果被调查的是本案当事人——公民,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一部分即当事人姓名及基本身份信息。

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被调查人一般都有避重就轻的心理,甚至有一定的反询问方法和抵触情绪,这都给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只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询问技巧,并灵活加以运用,就可以在和他们的“交锋”中取得胜利。

  1、询问人要尽快使对方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调查人,要调查什么,被调查人应当怎么做。同时,应在询问一开始就明确告诉当事人,他必须依法如实回答,如果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告之,促使其实话实说。让被调查人明白不如实介绍情况的法律后果。进入调查时,最主要的是办案人员的取证技巧。首先是办案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从哪问、怎么问、怎样记录才客观、公正等要有默契。比如说,有些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为防止出现僵局,在询问过程中时有短暂的“玩笑”、“聊天”、“拉家常”等。这些就没有必要载入笔录。但在重要的、关键的时候,每个字、每个标点都不能有错。方言土语出现时,应尽可能地记得原汁原味。

2、询问人员说的每句话都要做到慎之又慎,不能授人以柄。可以采用加重语气、突出重点的方法,说出的话应掷地有声,紧紧抓住实质问题和被调查人已暴露的问题,有条不紊、顺藤摸瓜。在被调查人“话匣子”打开时,要温而不火、乘胜追击。当被调查人不予配合,甚至个别耍泼时,要以静制动,切不可先乱了自家方寸、火上浇油。气氛十分重要,而且气氛最终要为笔录的字里行间所体现。如果因被调查人暴躁我们就跟着发脾气、说大话,那不仅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而且作为证据的调查笔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将成为问号。

3、询问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询问与记录是完成一次询问调查的两个方面,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以便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进行记录。询问人员也要了解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在询问时负起引导、把握的责任,调整好语速。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根据询问的需要和当事人回答的情况,会采用不同的节奏进行询问。在快的时候,记录人员很难记录全部询问内容。这就要求其根据询问的目的,有针对性地予以概括。等询问人员放慢节奏、缓和气氛时,及时补记。对于不明确的地方,也可以在此时作适当的补充性询问。记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取舍。不能将审判人员的主观推断掺入记录的内容之中,以保持其原意不变。记录的文字用语要肯定、确切。不能用“大概”、“可能”、“较长”、“也许”等不定量词。使用数量词要准确。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地方核实改正后再交当事人核对。

 四、制作调查笔录时的询问技巧。询问必须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调查人的表述如实记录。切忌自问自答或由询问人叙述事实。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有效询问来调查事实真相,在询问时必须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技巧。

1、询问时不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

2、对某些当事人比较敏感的问题,有时还必须采取迂回战术。

3、要注意避免把调查笔录制作成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

综上,调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及诉讼代理人为查明案件事实,向了解案件情况的公民询问时,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记录。调查笔录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一种证据制度,具有固定证据、保障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赵清洋    

文章出处:依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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