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民意沟通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2-02-24 11:03:51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对策分析

常金环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爱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必须建立以法律为中心的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私人空间,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生命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30年来的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一个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的全球问题,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主要是男性,妇女、儿童是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一、家庭暴力的分类

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两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身体暴力包括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主要表现为“婚内强奸”行为。
    
2)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对家庭成员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3)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二)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
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三)司法的漠然态度是
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伤害甚至杀人案件屡见不鲜,被告人乔立新(户籍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就是这样一名女性,被告人乔立新与被害人阚云鹏系夫妻关系,长期以来,阚云鹏对乔立新无故非打即骂,特别是在酒后经常殴打乔立新。2002108日下午,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阚云鹏用家中斧头将乔立新的右大腿打成皮下瘀血。乔立新打电话报警,经派出所民警处理,阚云鹏认错,并表示不再打乔立新了。翌日晨,二人又发生口角,阚云鹏先是殴打乔立新,后嫌乔立新做饭不好吃,独自喝酒,酒后再次殴打乔,乔立新在情急之下,将阚云鹏摁倒在炕上,骑在阚云鹏的后背上,将阚云鹏身穿的线衣领子从脖子后紧紧拽住,勒压阚云鹏的颈部,致阚云鹏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乔立新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审判决被告人乔立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主办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审判问题研讨会上,有人曾提出:“我国目前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夫的妇女量刑过重。”这些杀夫的妇女之所以做出这样的举动,就是因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她们来说,长期的家庭暴力最后让她们只有两个选择,杀人或者自杀。

三、反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它的解决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作,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我认为反家庭暴力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

1、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为反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在新《婚姻法》中,反家庭暴力方面已经有了可喜的进步:第一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确定了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增加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内容。但这些都还不够完善,目前还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行法律,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民事、刑事责任。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损害赔偿金,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以是否离婚和请求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改革和完善刑事制度,应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还应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同时对家庭暴力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为受害的家庭成员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给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4、加强教育宣传的力度。首先,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面对丈夫的淫威,妇女不能只是低三下四,一味的忍让,要敢于反抗,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其次,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再次,加大宣传力度。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

5借鉴国外立法。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这些立法经验也是制定中国防治家庭暴力法很好的参照。如加拿大,把家庭暴力列为公诉案件,在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颁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紧急情况保护令”。如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该法同样加强了国家机关在这方面的职能,赋予其一些特权,比如警察在没有提出刑事控告的情况下可羁押施暴者长达48小时,以及在怀疑家庭暴力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屋搜查等。挪威议会颁布《挪威男女平等法》,确立了家庭暴力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即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该原则加强了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职能,规定他们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政府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1995年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在大量判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多部成文法包括《1996年家庭法》、《1997年反骚扰保护法》等;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的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这些国家采取的措施都值得我国借鉴。

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国家必须实施法律改革战略,但是仅有法律改革还不够,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捍卫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