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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笔迹鉴定

发布时间:2012-02-24 11:06:24


浅淡笔迹鉴定

王颖

 

笔迹检验,是通过对可疑笔迹和嫌疑人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或确定检材是否为某人书写的一项专门技术。笔迹检验作为文检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物证技术不可缺少的一个门类,其根本任务是要通过研究笔迹中反映的书写动作习惯特征、文字布局和书面的语言特征,用以分析时间情况,为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解决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的同一认定问题。

一、笔迹鉴定的历史渊源

   据史料证明,我国笔迹鉴定手段开始于公元210年左右的三国时期。据《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国渊出任魏郡太守时,有人投书诽谤朝政,太朝(曹操)十分恼怒,下令查处。匿名信中多处引用了后汉张衡所著《二京赋》中的词语。国渊请求太祖将匿名信交与他秘密查办。他吩咐属吏:魏都大且是京城所在地,但学识渊博的人少,应选派青年外出学习。临行前,国渊对学习的三名属吏说:要学习未知的东西,《二京赋》的老师,并请他代写一封书信。经比对笔迹,与诽谤朝政的匿名信同出一人手笔。公元五世纪,东魏与西魏交战,西魏大将韦孝宽摹仿东魏大将牛道常的手迹,制造假信,要求投降西魏,离同东魏的官兵关系,从而取得胜利的战例。以后,各个朝代都有许多记载以笔迹作为判案定罪的主要依据的案例。
    我国元朝、明朝的刑法规定:写匿名信诽谤官府者,重的处死,轻的流放远方;写匿名信诬陷他人者杖七十七;写匿名信威胁、勒索他人钱财者仗八十七并发放原藉。我国古代司法工作者把“查笔迹”列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手段。我国古代不仅有笔迹鉴定技术,对笔迹与书写人的关系也有一些研究。如汉朝方言学家、文学家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年)提出了“言者,心声也;书者,心画也”的著名论点,意在说明语言是人的内心写照,笔迹是书写人头脑中固有形象的反映。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笔迹鉴定办案有悠久的历史,但没有总结出科学的鉴定方法,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科学理论。这些比较原始的鉴定方法和理论观点,对以后建立近代笔迹学奠定了基础,可以算作处于萌芽状态的笔迹学。

19世纪笔迹学在欧洲问世后,近代笔迹学的理论和方法相继传入我国。本世纪初,清政府制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鉴定和鉴定人的条件作了规定。本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府颁了诉讼法,对鉴定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司法部门和警察部门的鉴定机构中设立了笔迹鉴定业务,在警官学校开设了文书鉴识课。我国这一时期的笔迹学处于引进和初创时期。
    引进欧美国家的笔迹学原理,吸收汉字书法的有关知识,初步总结汉字笔迹的鉴定方法;引进先进的科学仪器和技术(如紫外线灯,比较显微镜,紫外、红外、分色摄影技术、化学试剂显色技术等),显示密写和看不清的文字。笔迹鉴定手段开始推广,对于正常书写的字迹和有轻微变化的字迹能够进行鉴定,对伪装笔迹难以鉴定。在许多《犯罪侦察》教材中都涉及了笔迹鉴定知识,但内容比较粗浅。1938年冯文尧编写的《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和1943年徐圣熙编写的《笔迹学》专著,内容比较详细,但理论根基薄弱,可以算作我国近代笔迹学的代表作。

二、笔迹鉴定的原理

笔迹鉴定的原理可概述为:1、书写动力定型决定书写习惯。书写动力定型,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的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的复合刺激,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2、书写习惯受人的生理结构、教育程度、书写练习情况、气质个性等综合影响,每个人的书写习惯均不相同。3、笔迹的反映性是笔迹检验的物质基础。书写习惯必然要在书写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不仅在长篇的、正常书写的笔迹材料中能反映出来,而且能在笔迹数量少和非正常的笔迹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就是有故意伪装也不会彻底改变。4、笔迹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检验的基本条件。一个人的笔迹在长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这是由于人的书写动力定性的守常性,语言文字社会规范与规则变化的缓慢性等,决定了一个人不同时期形成的笔迹虽有差别,但其本质特征不变。5、笔迹的总体特殊性是笔迹检验的鉴别依据。这是由于个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共同性与特殊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不同人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异,而特征总和则各不相同。
  三、
笔迹鉴定的方法步骤
  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鉴定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且不同方法。
  (一)、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
  1、判定建材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
  (1)、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2)、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2、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发现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要对检材字迹逐字、逐画进行对照观察,找出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即是特征。
  3、发现和确定样本笔迹特征。初步判定检材笔迹特征之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特征。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都要全面寻找、对照。
  (二)、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
  比较检验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4)、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对于自己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
  比较笔迹特征异同的方法,是以目力观察比较为主,并借助于摄影仪、比较显微镜、幻灯片进行形态比较。
  (三)、综合评断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经常存在。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法院在对外委托笔迹鉴定时遇到了较多的问题,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法院委托笔迹鉴定工作的困难及原因 
    (一) 现阶段,笔迹鉴定机构多样化,多头管理的状况造成了法院对外委托笔迹鉴定状况较为混乱。具有笔迹鉴定资格的机构一般有以下几类;第一、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设立的笔迹鉴定部门;第二,公安部门内部设立的笔迹鉴定部门;第三,公安部、司法部等部委属下公安政法院校内设立的笔迹鉴定部门;第四,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笔迹鉴定技术能力的法人单位。由于法律对笔迹鉴定应委托何单位进行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法院在对外委托中无统一作法,以致形成委托笔迹鉴定的混乱局面。 
    (二) 笔迹鉴定机构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法院对委托笔迹鉴定工作出现委托难,收费不统一,鉴定时间过长等情形。首先,法律没有规定上述笔迹鉴定机构应当接受法院的委托鉴定,造成有的鉴定机构以业务忙,没有时间为由推搪。其次,法律没有规定接受委托鉴定的标准,造成有的鉴定机构以法院提供的笔迹样本不足等理由不接受委托。再次,法律没有规定鉴定的收费标准,有的鉴定机构的上级部门规定不收取费用,有的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较高,造成法院在委托鉴定中选择鉴定机构时受到影响。 
   (三) 鉴定笔迹样本取样困难是造成法院委托笔迹鉴定成功率不高的重要原因。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单位提供与鉴定材料同时期形成的笔迹,但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般很难提供对方同时期的笔迹样本,即使可提供也很难证明是真正的同时期的当事人的笔迹样本。故在法院对外委托笔迹鉴定中因笔迹样本不足造成委托被退回或形成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经常存在。 
    五、如何解决法院委托笔迹鉴定工作的困难 
    
(一) 统一司法鉴定(笔迹鉴定)管理部门,解决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司法鉴定(笔迹鉴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应尽快完成管理体制上的统一。首先,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内部不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即使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其结论也只能是局限于作为审判依据之外的结论。原因很简单,笔迹鉴定作为审判的证据,应当是形成当事人提供或由审判机关向有关部门调查取得的,如果笔迹鉴定由审判机关作出,就产生自我形成证据自我认定证据的局面。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利。在程序上是不公正的。其次,在中央应设立一个部门作为司法鉴定的管理机关,可以是司法部或新形成一个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机构,解决现有多头管理的局面。再次,形成司法鉴定(笔迹鉴定)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司法鉴定作为专业性强,影响大的工作,对其执业人员应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其专业素质,有较高的专业操守。形成司法鉴定人员的职务保障制度和违反操守的处罚制度。 
    (二) 形成与现有民事诉讼证据相适应的民事诉讼笔迹鉴定的原则与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形成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而现有的笔迹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的基本原则为实事求是原则,在没有足够的笔迹样本前提下,笔迹鉴定机构一般不受理或要求提供足够的笔迹样本后才受理。笔迹鉴定机构这个原则是与旧有的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的,与现有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冲突。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书证的一方举证后,对方当事人提出书证上的签名不实,不论是任何一方提出要求笔迹鉴定,相关当事人应配合提取笔迹样本,同时一般应当由举出书证一方的当事人提供有关笔迹样本和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有人可能会认为,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另一方当事人的笔迹样本,是一个苛刻的要求,但作为大部分的民事案件,由举证责任人提供笔迹样本是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的。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借据起诉被告还款,被告提出借据上的签名非其所签,现其中一方要求笔迹鉴定,被告协助提取了笔迹,鉴定机构按其鉴定工作上的实事求是原则,认为笔迹样本不足,要求提供同时期的笔迹样本。依现时的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责任原则,鉴定机构应作出提供的笔迹样本不足不能鉴定结论。法院依该结论作出原告败诉的裁决。原告可能认为法院要求其提供被告同时期的笔迹样本是不可能,从而认为对其是不公平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原告在当初借款给被告时,应有预见被告不还款的可能,故在被告书写借据时,理应要求被告在借据上按纳指模、要求担保人、由他人见证或由公证机关公证,由于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从而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这败诉是不能归责于法院的。当事人应对其民事行为的风险有合理的认识,同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只是依规则办案,是在规则的前提下主持正义,对诉讼中产生的败诉风险,不能归责于法院,而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所以在民事诉讼鉴定中,形成与现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相适应的民事诉讼笔迹鉴定的原则与思路,是解决现阶段委托笔迹鉴定工作困难局面的有效方法。

(三)建立一支优质高的效的笔迹鉴定专家队伍。在整个笔迹鉴定过程中,即使鉴定主体合法且能公正鉴定,而鉴定人若鉴定能力缺乏,也很难作出真实可靠的笔迹鉴定结论。笔迹鉴定相对其它鉴定具有相当的难度,要解决这方面的专业问题对笔迹鉴定人的能力就提出更高要求。笔迹鉴定人既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理论,又要掌握笔迹学及法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要求鉴定人注意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科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又通过实践不断总结。达到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以此提高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和鉴定能力。为维护司法公正,公平提出科学依据。

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专门学科门类,不仅对于案件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更广泛地运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科学、真实、客观的鉴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同任何其他鉴定一样,笔迹鉴定决不是万能的。它是借助科学为司法活动查明案件事实服务的,泛化和竞技化在某种程度上就等同于异化。若不及时加以关注和制止,笔迹鉴定就有可能沦为一些人谋求诉讼中非法利益的“暗渠”。作为鉴定人必须有一个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要深入学习“三个代表”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践行“十七大”会议精神,构建和谐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未来的笔迹鉴定体制改革将会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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