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断扩大,所引发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为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保证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的开展,结合我院所受理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依安县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94件,2013年审结220 件,相比去年同期增加26件,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2 %。现就此类案件的特点、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处理对策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原告方多为信用社、农行等银行。2013年金融案件220件,信用社 81件,邮储银行55件,农行84件。因为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基本上采取个人保证方式发放贷款,贷款手续简单,担保形式单一,较少采取以房产、机器设备进行抵,所以加大了信用风险。
2、被告多数为农民。农户贷款主要是用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消费性贷款,种植业、养殖业风险大,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风险直接转化为信用风险,最后由金融机构所承担。
3、存在非正常借款现象,担保有名无实。有些借款合同表面为农户几户联保,实际是假借借款人本人名义为其他少数人套取贷款或转借使用。
4、贷款期限较短,标的额不大,绝大多数为3万-5万,贷款周期少则一年,多则二年。
5、多为联保合同,联保当事人多且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几个借款人共同组成联保小组,多为3-6 人不等,但担保人往往不具备相应担保能力或存在重复担保的情况较多,盲目提供担保,导致担保权形同虚设。同时,又因为担保人对担保法律知识了解不够,草率签字后,从不监督借款人能否及时偿还贷款,导致农村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大增。
6、调解和缺席判决结案占多数。对于当事人在家的案件,多数都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称没钱,缓一缓,所以容易调解结案,缺席判决的案件主要有一部分是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所以缺席判决,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借款是事实,反证没有钱还,担保人认为钱不是我贷,跟我没关系,所以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信用部门加大了放款力度,放宽了放款对象。近年来,为响应中央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积极支持小微型经济体发展等决策部署,各金融企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设有营业网点的金融企业纷纷出台各种贷款优惠措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等微型经济体的放贷力度,由于放贷对象的扩张,贷款总量的增多,产生纠纷的几率随之增大。
2、金融部门管理存在漏洞。一是贷前审查不严。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将标的较大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有一些在外地做生意的农民看到信用社贷款手续简单,只需要找几个担保人就行,就选择回到本地贷款,金融机构根本不了解他们的经营状况,只要手续齐全就行了。盲目的放贷,致使一些贷款很难被追加。还有一些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人采取“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放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无力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其次是金融机构贷后监督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监督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购买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致使许多贷款难以收回,有的借款人借款后,即跑到外地经商或打工,不知去向,金融部门对此情况一无所知。
3、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主动还款意识差。一些借款人知道金融企业出台放贷优惠政策后,认为“不拿白不拿”,不管有没有实际需求,随意借款,甚至贷款用于挥霍消费;有些借款人对金融产品不甚了解,如有些根本不懂联保贷款中,联保人之间要负连带偿还责任就盲目贷款;有些连带联保人则是相互推诿。因此,纠纷产生后,借款人千方百计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拒签法律文书,拒绝出庭应诉。
4、贷款人方面的原因。贷款人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拖欠不还,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还有一些不是本人的贷款,当然就不愿意偿还,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主要原因。
5、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担保证人的义务。因此类案件绝大部分均有担保证,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一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钱也不是我花的,我凭什么还?”。
三、防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对策
1、强化银行监管,规范信贷行为。一要严格贷前审理,依法放贷。信贷人员在发放贷款前,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和审查制度,切实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及主体资格要认真加以考察,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对确无还贷能力的借款人,决不能盲目采取“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解决还贷问题。二要加强贷后监督,依法管贷。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称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三要加强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办理借款业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细心地审查,严格按照程序、按规定办事,以避免减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严格实行贷前审查,全面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能力,严格授信额度的把关与审批,坚决杜绝违规贷款行为的发生;加强贷后监督,密切关注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完善风险奖惩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2、强化法律宣传,扩大宣传范围。银行在开展放贷业务的同时,应重视并开展好担保知识的法律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担保的法律后果。法制宣传部门应通过个案讲解、法律讲座等形式,将法律宣传面扩大到农户中。乡镇街道以及基层村居要加强担保风险意识、诚信意识的宣传,培养诚实、严谨的民风。
3、强化金融部门的诉讼指导,完善司法建议工作。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深入金融单位,通过以案说法、答疑等形式,指导银行查漏补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金融风险能力,指导银行如何提供证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等防范诉讼风险,同时,加强审判延伸服务,认真做好司法建议工作,通过司法建议及时向银行反馈案件审理过程发现的问题,帮助银行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规操作,减少银行资产的不安全因素,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4、发挥审判职能。由于这类案件大多数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后,在起诉手续、传唤当事人、审理程序以及审限等方面都可以简化处理。 加大调解力度,对于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作金融部门的工作,给被告人一定宽限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分期偿还。这样不但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能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执行的压。对于有还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效的判决、裁定,应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强制执行,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提出后,对于被告的财产及时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对不法分子利用贷款钻空子、开虚假证明、私刻他人印章、 造他人印章、 造担保人手续,骗取国家财产构成犯罪,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