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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民事案件调解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2-24 11:12:03


关于农村民事案件调解的思考

栾学明   朱洪杰

 

我县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特有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处事哲学都有其独到之处,因为农村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处理事情的方法与城市不尽相同,他们一般都会重视家族观念,服从长辈权威,愿意听头面人物意见,即使案件由法院审理他们也要考虑以上观念。我县基层法庭审理农村民事案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的65%,占全院总受案数的40%,案件每年的平均调撤率在80%左右,可以说法庭调解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院的整体工作。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基层法庭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注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依靠农村特有的善良习俗以及风土人情来化解纠纷,消除矛盾,达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通过对我院审理农村民事案件调查,农村民事案件调解主要应注意思考以下几点:

一、提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我们的调解工作曾经历过忽视调解的阶段,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现在又提出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作为重要的审理原则,必须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意识,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调解工作做了专门的规定,提出了和谐诉讼模式,更加突出了调解在各类审判中的重要作用。调解相对于判决来讲,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以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六是调解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议达成后,案结事了,减少了案件的上诉、上访率。因此,调解应该逐步改进、完善和强化,而决不能淡化、排斥和取消。

二、农村民事案件既要讲法律又要灵活疏导进行调解

虽然经过多次普法宣传,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遇到纠纷他们也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出发点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与其他当事人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官要灵活客观运用法律和风土人情来审理案件,这是因为农村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婚约财产纠纷,婚姻纠纷,邻里纠纷,抚养、赡养、扶养纠纷,这些纠纷主要是在同村或者是有亲属和其他关系人之间发生的,老百姓对这些纠纷有自己的评判标准,针对此种情况,我们的法官就要灵活地把法庭延伸到百姓最近的地方,深入村屯、深入学校、深入百姓家中和田间地头,通过和百姓打成一片,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在群众中找到证据,讲事实摆道理,向当事人客观分析案情,耐心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关判例,帮助当事人形成理性诉讼预期,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官促成和解的诚意和对当事人的平等、客观、公正和负责的精神,使得当事人和旁听老百姓明白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依靠群众进行审判和调解,营造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和谐氛围。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和群众监督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对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说理释法,解决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模糊认识,面对面谈问题,直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这样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也方便群众诉讼,节约当事人的支出,对当地群众也是法治教育的过程,对我们法官也是一种监督,正如王胜俊院长指出的,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保护人身安全,还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不仅要求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不仅要求司法结果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仅要求法官是公正的,清廉的,还期待法官是和蔼的,亲民的。因此要想做到亲民就必须贴近百姓,深入审判一线,将释法解疑和调解贯彻于审判工作的始终,我们推广了“送达调”、“庭前调”、“庭审调”、“庭后调”、“判前调”的五步调解法经验,事实已经证明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审理农村案件中,有些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另案处理,如果草率结案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所以一定要考虑农村特有的处理问题方法,既要讲法律,又要灵活运用,还要及时疏导安抚当事人,缓解他们冲动情绪,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三、农村民事案件特别要注重证据客观真实进行调解

当今百姓期待的还是法院要把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经的住历史的检验,也就是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舆论效果的最佳统一,达到服判息诉,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对于农村案件的当事人不要拘泥于民事证据规则规定,而量要继承马锡武审判方式,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这是因为有的农村百姓往往在证据把握上有疏漏,如果我们不能真实,公正的还原案件真相,仅仅依靠老百姓提供的证据,就会使老百姓之间原有的矛盾更加恶化,这样原有的矛盾得不到解决,反而又增加新的矛盾,所以要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息诉止争,基层法庭法官判案就要考虑民俗民风,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深入到老百姓所在村以及村民组调查调解,还原客观事实真相,尽可能使案件真相大白,让百姓在旁听中明辨是非,有时百姓众口一词也是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的基础。

四、农村民事案件更要公正执法细致入微进行调解

面对农村熟人社会,法官就要处理好司法公正和农村社会乡里乡亲之间关系,对每个邻里纠纷案件,都要力争深入到田间地头,向街坊邻居查看案情,因为只要我们工作细致了,往往老百姓就会服帖,仅仅讲证据规则,在农村是不行的,原告做了什么,被告做了什么,是凭空想象不出来的,只有深入群众,才能更多的了解案情,因为老百姓见到法官来了,就认为是重视的,认真的,一般都很配合。我们强调法律事实,但老百姓接受的还是客观事实,法官就是充分利用法庭贴近百姓的优势,一开始就利用送达应诉材料这一环节,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言语亲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审理农村民事案件过程中,尽量召集村委会委员,有威望的长者以及双方当事人到场,发挥法院居中裁判的作用,运用冤家宜解不宜结、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善良风俗进行调解,就可以把绝大部分只为争口气的案件成功调解。民间纠纷看似细小,鸡毛蒜皮,但却是许多恶性案件,群体案件的导火索。因此,我们的法官必须善于处理民间纠纷,公正执法,细致入微,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解,分清是非,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基础上,灵活运用俗语,谚语,典故,歇后语,俏皮话等与群众交流,运用乡规民约,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等易于群众接受的道理说服感化双方,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达成调解协议。另外要善于用事例进行调解,因案因当事人而宜,实践中采取让当事人“三看”的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看法律法规,例如,农民婚约财产纠纷案,老百姓中有个说法,如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一分不退,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全退,往往在男方提出解除婚约案件中,女方以此民间理由不同意退还彩礼,这时法官就要给当事人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其明白法律的规定,打消心中抵触情绪,有利于案件的调解;二看类似案件的判决书,对一些在给付数额上有差距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可以给当事人看过去法院对此类型案件的判决书,让其看到相类似的案件是如何判决的,明白判决和调解的数额给付结果,心中形成利益平衡,促使调解结案,三看受案册,让有的当事人了解法院处理相同的案件受案册上的结案方式,多数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使当事人在随众的心理影响下加之其它工作同意调解结案。

五、法官和当事人之间要建立最大信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农村老百姓还有个最大特点就是只要是他们信任的人,所说的话他们就最信任,这就需要我们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最大化的互信,我们法官来自人民群众,以服务和忠诚人民利益为天职,因此法官要确立诚信执法理念,面对人民群众要情真意切,主持公道,要给群众以热心,诚心,以心换心,建立当事人对法官的最大信任。俗话说的好打铁还需自身硬。所以我们法官要内强素质,养成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优秀的道德品质,深厚的法律功底。时刻牢记人民群众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从心中认识到原被告双方地位是等同的,不要存在一方高贵,另一方位卑的思想。只要我们是真心为他们处理事情,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绝大多数案件都会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实行速裁。特别是巡回法庭和集日法庭不仅方便了老百姓,还普及了法律知识,也为促使当事人解决纠纷找到了新途径。

六、法庭加强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构筑多元化调解解决纠纷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各种矛盾纠纷复杂多发,如何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纠纷,为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在我国,通过调解解决一般的民间纠纷,更符合我国传统追求和谐安宁的民族社会心理和历史文化观念,更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胡锦涛同志曾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基层。在多种多样的调解制度中,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成为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将大量的民间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以新的思路、新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大诉讼外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构筑起定分止争的坚固防线,促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向群众化、正规化的道路,做出积极的努力。

总之,要使占基层法院绝大多数农村民事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就要让法庭一直流动在老百姓的田间地头,流动在老百姓的门口,使得老百姓能直接感受到法庭就在他们身边,再通过我们的辩法析理,把法律政策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是非评判结合起来。实现人民群众与法庭审判活动互动,使得法庭成为农村伦理是非的评判场,通过到村头,地头开庭,让左邻右舍旁听庭审,了解法官庭审程序和法官断案的依据,他们听懂了,信服了,自然就会满意了。老百姓就会说谁有理谁没有理,依靠群众的舆论为我们法官做调解工作起到辅助作用,真正实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依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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