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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发布时间:2016-02-24 13:51:28


1、证明当事人(原、被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关凭证。

4、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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