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当事人(原、被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或购销合同或供货协议;
(2)订(定)货单;
(3)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关凭证。
4、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