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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2-02-27 14:33:14



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尹志尖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纠纷的类型不但种类繁多,而且更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的特点,法院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判者,仅靠专职法官的司法审判,已经无法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如何能更好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促进和谐,已成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面临的紧迫问题,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正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相结合,以期达到司法审判的最大效能。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能够有效的弥补专职法官在社会纠纷专业性与技术性上的不足,不仅使案件能公正、高效地审结,而且使案件的正确性也有了充分的保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主要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并因此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二是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效果,人民陪审员作为社会公众中的一员,直接参与法律的执行,不仅限行使了自己的司法审判权,代表了公众的意志,而且在诉讼中,人民陪审员不仅考虑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还比专职法官更注意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弥补了法条的不足。但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完善司法审判工作,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司法理念。人民陪审员作为公众中的一员,能够参加到司法审判工作当中,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首先要抛开内心的优越感,不要认为参加案件的合议,就可以乱用手中的权力,要时刻以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认真对待案件的评议工作,才能不失信于自己的职责。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评议过程中,行使的是与专职法官相同的职权,同样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因此,从人民陪审员的主观角度讲要树立一种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树立当事人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
    二、丰富法律知识,加强业务学习。由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都是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案情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因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客观上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可能,否则有再强的为人民服务的信念,也不能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集体观念与服务大局的意识。案件审理组成合议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应当事先与人民陪审员取得联系,沟通一下时间的安排,保证能够及时地参与案件的审理,而作为人民陪审员也可以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主动参与案件的审理。人民陪审员与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庭就是一个整体,如何能发挥集体的效能,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这就要求人民陪审员树立一种集体观念,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配合专职法官参与案件的讨论,力求达到案件评议公正与高效的完美结合。
    四、加强经验的积累与专业性知识的学习。在民事与经济纠纷的审判中,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范围广、牵扯行业多,而且许多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仅靠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专职法官来完成案件的审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未必能准确的定性,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恰恰弥补了这一不足,人民陪审员作为专职法官以外的社会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业务,不仅有助于案情的查明,提高办事效率,而且能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保证处理结果的正确性。
    五、树立自身形象,维护法院形象。所谓“法院无小事,处处看形象”。人民陪审员尽管不是法院工作人员,但参与案件审理时,与专职法官具有相同的职权,同样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审判权,因此一名人民陪审员的形象,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平价, 同时,如果人民陪审员在社会中并没有树立较好的形象,也会影响到法院的形象乃至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法院在确定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不仅要听取公众的意见,还要从各个方面了解人民陪审员的情况,以保证从根源上确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在人民陪审员确定之后,还要不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素质培养,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形象的监督,时刻保持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
    总之,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不仅可以弥补专职法官专业上、技术上的不足,而且还可以广泛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完善法院的审判机制,保证案件公正、高效与正确的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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