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10年春,裴某(男)与刘某(女)经裴某的叔叔裴某发介绍订立婚约。裴家与刘家经媒人协商,约定由裴家过给刘家彩礼款14万元,实际通过媒人过给刘家彩礼款120 000元,其余20 000元没有给付,由裴某出具一张欠条。2010年6月5日,裴某与刘某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12天后,因裴某与刘某性格不和,刘某提出解除婚约并回其娘家居住。经媒人与刘家协商,刘家返还给裴家彩礼款50000元及2万元欠一张。裴某因结婚缺少资金,向他人借款9万余元至今未还。
对本案的处理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理由:裴某的叔叔裴某发自订婚开始就代表了裴家主持一切事宜,在退彩礼时经其同意退回50000元,其余放弃。应视为其代表裴家放弃其余彩礼款。因本案彩礼款已作适当返还,原告又自愿放弃其余彩礼款,故剩余彩礼款(即裴某起诉要求的彩礼款)不应返还。
第二种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彩礼款。
理由:裴某基于民间风俗给付刘家彩礼款,是出于与刘某结婚为目的,裴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婚约,裴某没有实现与刘某结婚的目的,彩礼款应予返还。刘家虽然已返还部分彩礼款,在庭审中又提出是出于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返还的,但当时裴某是裴某的叔叔在场,而裴某及其父母均未在场,其叔叔未经裴某同意擅自作主,不能代表裴某及其父母的真实意愿。又因剩余彩礼款数额较大,如不返还,显失公平,对裴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对剩余彩礼款应予适当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