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六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这六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二、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三、刘永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四、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五、廖长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六、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在这六起典型案件的被执行人当中,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李许东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刘永宾存在高消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杨现涛、袁朝玉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廖长年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于刑事处罚;柯文水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构成拒执罪的要件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那么,关于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作出了法律评判标准,同时也给一线执行干警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法律依据。《解释》的出台不仅是惩治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的正义之矛,更是保障广大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坚实之盾。
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六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典型案例中,申请执行人正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托,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