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不等于公安通缉
发布时间:2016-04-09 19:27:26
问:被告民事案件在起诉前,下落不明或离家出走的,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公告,能起到公安通缉的作用吗?
答:要看具体案情决定。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时要提供被告的地址,法院送达后发现被告地址查无此人的,一般裁定驳回原告的诉求。若被告是因为躲避法院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法院会发布公告,但此公告效力不等于公安机关介入,因此不会有通缉的效力。但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民事案件会中止审理,等待公安及公诉部门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后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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