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从事公务犯罪 仍以贪污罪论处
发布时间:2014-07-14 19:57:11
近日,依安法院对一起贪污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受某县电业局聘用从事基建有关事务工作期间,利用经手国有财物的便利,采取重复报销手段占有公款30000元,构成贪污罪,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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