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依安县依安镇*****34号,身份证号码:23022319****,联系电话:1391388****。
被申请人:刘*,男,汉族, 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依安县阳春乡*****组,身份证号码:23022319****,联系电话:1381572****。
被申请人:依安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依安县依安镇**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3977****,
法定代表人:叶**,总经理,联系电话:1333785****。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于201*年1月12日作出(201*)黑0223民初**号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现本案涉案受损车辆已经维修完毕,维修费用和维修部位已明确,可以通过鉴定确认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
此致
依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二0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