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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受伤 师父担责

发布时间:2012-02-27 16:02:11


学徒受伤  师父担责
孙景文

    近日,依安法院判决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学徒工张某被汽车撞伤,其师父王某却赔偿张某药费7500元。
2007年,王某收学徒张某作木工活,学徒期间王某不给付劳动报酬。
    2009年8月10日下午,李某驾驶王某的摩托车驮张某去冯某家取锯,在行驶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张某右胫骨骨折,住院26天,支付药费75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出院后张某找刘某索赔,刘某因无力履行迟迟未赔,为此,张某将师父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师父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不属于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但属于学徒与师傅的关系,在学徒期间,王某对张某有监督、管理的义务,张某从事劳动,王某虽不给付报酬,但通过从事劳动在王某处学到了手艺,双方权利义务具有对价的性质,故应比照雇佣关系处理。张某的取锯行为是受师父的指派,并在完成指派活动过程中受伤,张某请求师父赔偿于法有据,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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