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代替达成协议无效
孙景文
依安法院判决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张某家人与被告崔某达成彩礼款返还协议并已履行,法院仍判决崔某再返彩礼款。这是依法判决,还是另有隐情?
原来,2010年春,张某与崔某经张某叔叔介绍订立婚约,张某按约定给崔某过彩礼款12万元。2010年10月,张某与崔某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和,崔某提出解除婚约。张某叔叔深感内疚,主动与崔家多次协商后达成协议,崔家返还4万元彩礼款双方即相安无事,协议达成后崔家如数向张某叔叔交付了彩礼款。张某得知后大怒,遂起诉,要求崔家继续返还剩余彩礼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崔某解除婚约后,张某有权要求崔某返还彩礼款,但张某叔叔与崔某协商返还彩礼款时,张某既未在场,也未授权其与崔家协商此事,属擅作主张的行为,不能代表张某的真实意愿,故认定该协议无效。因张某给崔某所过彩礼款数额较大,时间较短,法院最后判决崔某对剩余彩礼款予以适当返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据此判决有理有据,崔某不但返还4万元后没了结此事,反而还要继续承担返还责任。此案也给缺乏法律知识的某些农民提了个醒,在本人不在情况下,由他人代替签订协议前,一定要确认本是否人同意,否则,即使达成协议,也等于白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