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
发布时间:2019-03-01 21:00:49
自诉人:苏××,女,32岁,汉族,依安县××乡××村农民。
被告人:刘××,男,25岁,汉族,依安县××,工人,住依安镇**街**小区**单元302室。
案由: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诉讼请求:被告人犯侵占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和被告人是亲戚关系,2015年1月开始,被告来我的商店做伙计。因为是亲属关系,所以自诉人也放心将钱箱交给被告保管,但后期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被告经常从钱箱中抽取钱物,自诉人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均拒绝。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款规定,已构成侵占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依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苏××
代书人:××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菜
2016年5月3日
〖关闭窗口〗